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分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24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

 

一、总则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及清单所列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检查实施单位可在检查前,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或根据以往收集的调研、信访、举报、投诉等信息,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书面核查

书面检查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书面核查中,检查对象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四)结果公示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二、林木(普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检查内容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林草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执行包装、标签、自检、广告情况;

5.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6.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7.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